提醒:以下代开发票应纳税款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税局征收系统为准。
提醒:您填写的信息将保存,若您需要对文书内容进行修改或查看办理进度,请凭以下信息进行查询修改。
销售方身份证号码:
销售方手机号码:
或者根据取票人信息查询:
取票人身份证号码:
取票人手机号码:
1、销售方应如实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
2、填写代开申报单时请确认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因为虚假信息导致发票内容有误、税款无法退回的情形税务机关将不承担责任,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税务机关不予重开或退税。
3、发票领取方式为“办税厅自取”的纳税人,由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由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申请人身份证件办理。
4、不得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形包括: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
(2)按次未达起征点以及符合减免税条件代开的纳税人;
(3)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纳税人;
(4)由地税机关受理的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业务;
(5)实行差额征税的应税行为。例如,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业务;
(6)药品、医疗器械、烟、种子等国家实行专营的货物;
(7)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项目;
(8)应征消费税的商品;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3)、(5)、(6)、(8)项情形可前往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5、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