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以下代开发票应纳税款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税局征收系统为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应如实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
2、填写代开申报单时请确认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因为虚假信息导致发票内容有误、税款无法退回的情形税务机关将不承担责任,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税务机关不予重开或退税。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除有规定之外的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最近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积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税务审计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的;(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的;(三)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的。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不得在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自然人;
(2)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但未在税务机关登记文化事业建设费税(费)种的纳税人;
(3)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
(4)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纳税人;
(5)实行差额征税的应税行为。例如,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
(6)存在逾期未申报、欠缴税费行为的纳税人;
(7)药品、医疗器械、烟、种子等国家实行专营的货物;
(8)《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明确的不予登记的经营项目;
(9)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项目;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2)、(3)、(4)、(5)、(6)、(7)项情形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5、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